首页 > 服务导航 > 操作指南 > 行业协会商会工作指南 > 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4-06-21

  各相关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制定了《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组发〔2016〕11号)和《江苏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苏社管〔2016〕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类社会组织成立(设立)登记、换届和届中调整负责人人选审核。

  第三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负责人审核侧重于政治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备社会组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69周岁不再作为负责人候选人提名),秘书长为专职(聘用制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每届任期由章程规定,连任不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不受届期限制);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负责人人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罪被处罚的;

  (三)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四)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

  (五)曾担任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对被取缔的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

  (六)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其他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情形。

  第六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违反任职回避的情形: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三)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四)存在特定人身关系或利益关联等需任职回避的;

  (五)审核机构认为违反任职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负责人审核按照事前沟通、会前初审、会后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事前沟通。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程序30个工作日前,应与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提前沟通,并按要求报送材料(见附件1);

  (二)会前初审。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对材料审核通过后,行业协会商会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全体会员开展公示(见附件2,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出具审核通过的批复,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开展选举工作。

  (三)会后公示。行业协会商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负责人人选后应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在省委社会工作部媒体上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名义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向省民政厅出具《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前公示结果的函》,行业协会商会于选举大会结束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对各环节审核、公示未通过的,行业协会商会及时补充完善材料或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确有需要的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实地审核。

  第八条 本指引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项规定与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为准。

  附件:1. 关于江苏省XXX协会第X届理事会负责人人选的请示

  2.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公示(示范文本)